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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利畅韩账户」商品特约条款(案)

第1条 条款适用
「友利畅韩账户」(以下称为“本账户”) 的交易适用此特约条款,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存款交易基本条款》、《存取款基本条款》。
第2条 存款种类
本账户属于普通存款账户。
第3条 开 办
实名确认的外国人(1人1账户)可开办本账户
4. 个人(信用)信息泄露时的损失赔偿
因本行故意或者过失等归责事由造成客户个人信息泄露并给客户造成损失时客户根据相关的法律可以得到赔偿。
本账户只能通过以下各项中第1项的方式存入现金。
  1. - 1. 开户人本人访问营业厅窗口存款或者利用本账户所附带的借记卡通过友利银行自动存取款设备存款。
  2. - 2. 通过国际汇款方式汇入现金
  3. - 3. 因附加税退还而产生的汇款
  4. - 4. 友利卡公司的汇款
第5条 适用利率
持有存款期间营业厅及网上银行公示的利率。
第6条 手续费减免
本账户作为友利卡公司的「友利畅韩借记卡」的结算账户使用时以下各手续费全免。 如果上一月的情况满足减免条件时,从本月的16日开始到下月的15号为止适用手续费优待政策。但,新开设账户或者他账户转换成本账户时,不管是否满足优待条件,次月15日之前都适用手续费优待政策。
  1. - 1. 每月减免10次自动取款机取款手续费
  2. - 2. 由海外汇入外币时每月减免1次手续费
第7条 存折办理
本账户原则上不开办存折,不需要客户提供交易印鉴或者签名。但,如果客户要求开办存折时,客户需事先登记交易印鉴和签名后才能办理。
第8条 附加服务
每月向选择e-mail告知服务的客户发送1次畅韩借记卡前一月的交易明细。

关于个人(信用)信息收集 、使用、提供、查询的顾客权利介绍

1.金融服务使用范围
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只在客户同意下进行收集、使用、提供。必需信息的收集、使用以及提供是合同缔结以及履行时必需的项目,只有同意了以上内容才能建立并维持[(金融)交易]关系。相反,客户可以拒绝同意选择性信息的收集、使用与提供。但是,如果不同意时有可能无法享受特惠及附加服务的提供。
2.中止客户个人(信用)信息提供及营销使用的申请
  1. 1)客户开户申请时同意的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可用于向第3者提供或者用于本行的[金融商品(服务)]介绍等营业目的时,客户可以要求中止全部或者部分个人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7条,关于信用信息的使用及保护的法律第37条)
  2. 但是
    1. ①法律上有特殊规定或者需要遵循法律上的义务等不可抗的情况发生时
    2. ②有危及他人的生命、身体的危险或者会危及到他人的财产及对其它的利益造成损害时
    3. ③ 如果不处理个人(信用)信息时会造成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服务无法得到履行时,如果信息主体没有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意向时本行可拒绝关于客户提供、使用的中止申请。
    *以个人的信用度评价为目的,将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查询公司以及信用信息收集机关时,客户无法撤消信用信息提供同意书
  3. 2)想要停止个人(信用)信息处理的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
    • 网上申请:友利银行官网(www.wooribank.com)
    • 电话申请:友利银行智能客户服务中心(无区号)1588-5000,1599-5000
    • 书面申请:友利银行任一营业部
  4. 3)关于以上申请,如果遇到困难或不便请联系友利银行信用信息管理、保护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者全国银行联合会(投诉咨询室)、金融监督院
    • 友利银行联系电话:02)080-365-5000(内线6)首尔特别市中区小公洞51(会贤洞1街)
    • 全国银行联合会投诉咨询室:1544-1040,首尔特别市中区明洞11路19(明洞1街)
    • 金融监督院金融投诉室:1332 首尔市永登浦区汝矣大路38
3. 客户个人(信用)信息的自我信息决定权
  • 1)根据关于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信用信息业监督规定等的规定,客户享有以下权利。本权利的详细内容可在[本行]官网(www.wooribank.com)或者金融监督院官网(www.fss.or.kr)查询到。想要行使本权利的客户可通过DONOTCALL网页(www.donotcall.or.kr)申请中止联系,另外其它的权利请通过本行官网或者访问友利银行各营业点申请。
    • 本人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提供现状查询邀请权
      *客户有权利随时确认本行以营业为目的利用本人个人(信用)信息的现状,以及向第3者提供个人信息的现状[本行官网]。
    • 中止联系请求权(关于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第37条第2项)
      *可拒绝本人不希望的以营业为目的的联系的权利
    • 个人(信用)信息浏览及错误的个人(信用)信息的修正、删除请求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36条,关于信用信息的使用及保护的法律第38条)
      *向[本行]要求浏览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以及浏览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后对于无法确认的个人(信用)信息要求修正或者删
    • 信用信息提供事实告知请求权(关于信用信息的使用及保护的法律第35条)
      *向信用信息公司等提供本人的信用信息时,本人有权请求告知提供的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接受提供方、使用目的等内容
  • 3)客户可通过信用评价公司详细确认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
4. 个人(信用)信息泄露时的损失赔偿
因本行故意或者过失等归责事由造成客户个人信息泄露并给客户造成损失时客户根据相关的法律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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